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花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5号江山商界A座一楼65-8号。
法定代表人:陈义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静,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姗,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天伦路交叉口京泽花园茶城3层130号。
法定代表人:胡迎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花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河南花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花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河南花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