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福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嘉,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辉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全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福斌与被告苏辉伍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刘福斌于2020年8月18日以被告已将所欠货款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福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保全费690元,共计1362元由原告刘福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