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共和支行,营业场所:广西南宁市共和路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7087406372。
负责人:熊良波,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磊,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张连武,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贵州省德江县,现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黎月婵,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贵州省德江县,现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南宁中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亭江路28号新10+1广场三号楼五层A505-A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65425499D。
法定代表人:吕学山,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满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吕学山,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申请人:赵黎明,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共和支行与张连武、黎月婵、南宁中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满林、吕学山、赵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共和支行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连武、黎月婵、南宁中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满林、吕学山、赵黎明名下价值188427.98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共和支行向本院出具一份财产保全担保书,愿以其自有资产在保全责任范围内,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共和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连武、黎月婵、南宁中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满林、吕学山、赵黎明名下价值188427.98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
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要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保全财产流失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