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男,汉族,系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斌,男,汉族,系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国建京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银店大街1号328室-2062(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04RA9XC。
法定代表人:陈树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元,山东清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鸿建,男,汉族,系北京国建京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建京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建京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计17000元,由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