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原海松,农民。
代理人吴荣强,****年**月**日出生,平南县龚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覃善标,****年**月**日出生,农民。
被执行人原建,男,1989年6
审理经过
申请人原海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覃善标、原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负担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1423元,被执行人覃善标、原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受理。
覃善标、原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覃善标所有的船舶一艘(船名诚信819,登记号码100××××0594,船舶识别号CN20079337572),应予查封(查封限额为1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
查封被执行人覃善标所有的船舶一艘(船名诚信819,登记号码100812000594,船舶识别号CN20079337572。查封限额为160000元)。查封期间由覃善标管理、使用,不经本院同意不得转户、变卖、赠与、抵押或改变船舶结构。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