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松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申请人:廖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申请人:冯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松桂、廖湘与被申请人冯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权名下的位于湖南省湘潭县××镇××路××栋××单元××号,不动产权证号:湘(2018)湘潭县不动产权第0××7号的房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048424303002100××××)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王松桂、廖湘对被申请人冯权名下的位于湖南省湘潭县××镇××路××栋××单元××号,不动产权证号:湘(2018)湘潭县不动产权第0××7号的房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王松桂、廖湘共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