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开兵,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林岗,男,汉族,住东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陆开兵与被告林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开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陆开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3日,被告因经济周转缺钱找原告借款30000元,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为据。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总迟迟不愿还本付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林岗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被告林岗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陆开兵,内容为“今借陆兵现金大写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借条为填空式打印借条,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未署日期。东海县驼峰乡早塘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陆兵与本案原告陆开兵系同一人。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举证的借条、村委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开兵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约定归还借款。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陆开兵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依法支持。被告林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林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陆开兵借款本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林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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