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桂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本案原告王桂香女儿。
被告:辽宁未来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孙思邈大街62-1栋1至6层1号。
法定代表人庄岩,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中段40号。
法定代表人邹启明,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香诉被告辽宁未来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桂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零五元,减半收取一千九百零二元五角,由原告王桂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