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福源副食蔬菜批发,经营场所:青海省茫崖行委花上沟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26MA755FAG7A。
经营者:霍艳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濮阳市金戈壁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京开道与中原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58751616J(1-1)。
法定代表人:曹庆国,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福源副食蔬菜批发诉被告濮阳市金戈壁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源副食蔬菜批发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濮阳市金戈壁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采油一厂的未结工程款88640元(包括蔬菜款85816元,案件受理费1946元,保全申请费878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源副食蔬菜批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金戈壁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采油一厂的未结工程款88640元,期限为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19日(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