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七星桥小鸟清河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500000756247142T。
法定代表人:谭春荣,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大文,该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牟小明,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与被告牟小明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业经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