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梦县星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经济开发区曲湖村都市云顶小区。 法定代表人:席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盛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云梦县星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云梦县星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云梦县星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梦县星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梦县星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建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