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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娟,女,蒙古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青海和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斌,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执行人:青海置信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59号申宝大厦10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6619085859(1-1)。

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婉珍,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娟与被执行人青海和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置信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青0105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青海和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置信传媒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吴娟支付拖欠的2019年度租金1647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711元,案件诉讼费由青海和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置信传媒有限公司承担11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青海和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24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娟,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吴娟以被执行人青海和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置信传媒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法行使权利撤回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0105执22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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