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晓亮,男,汉族,住介休市。
被执行人武嘉敏,男,汉族,住介休市。
被执行人何旭峰,男,汉族,住介休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与王晓亮、武嘉敏、何旭峰罚金一案中,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81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要求被申请人王晓亮交纳罚金20000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武嘉敏交纳罚金160000元;三、要求被申请人何旭峰交纳罚金5000元;四、责令被申请人武嘉敏退赔马祺涵2800元、退赔崔钲雍1300元;五、追缴被申请人武嘉敏非法所得1850元,追缴被申请人王晓亮非法所得20000元,追缴被申请人何旭峰非法所得2250元,上缴国库。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0年12月07日通过法院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王晓亮、武嘉敏、何旭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12月15日、2021年01月04日、2021年01月26日、2021年02月18日、2021年03月17日、2021年04月26日、2021年05月24日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晓亮、武嘉敏、何旭峰的相关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何旭峰名下账户有存款7250元,本院依法划拨并上交国库,何旭峰全部执行完毕;查知被执行人武嘉敏名下账户有存款122.28元,本院依法划拨并上交国库,查知被执行人王晓亮名下账户有存款15.78元,其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有份现金价值为2341.81元的保险,本院依法划拨并上交国库,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经介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无任何不动产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06月02日对被执行人王晓亮、武嘉敏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本院分别于2021年04月01日、2021年06月04日对被执行人王晓亮、武嘉敏、何旭峰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网络查控和现场调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晓亮、武嘉敏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晓亮、武嘉敏应当继续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20)晋0781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退赔、追缴非法所得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