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岳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吉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述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述燕,基本情况同被上诉人周述燕,系周吉生儿媳。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岳云因与被申请人周吉生、周述燕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湘06民终2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岳云申请再审称:1、本院(2020)湘06民终2799号民事判决认定李岳云应承担70%的过错责任明显不当;2、周吉生已年过七十,还认定其误工费也明显不当;3、李岳云于2019年8月17日至8月26日支出的住院医疗费与本次伤害有关,应予认定。综上,请求撤销本院(2020)湘06民终279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周吉生、周述燕提交意见称,李岳云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李岳云在未经邀请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周述燕一家的住宅,与周述燕发生口角和扭打,本院(2020)湘06民终2799号民事判决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李岳云应承担70%的过错责任并无不当;其次,周吉生虽已年满七十周岁,但并非绝对不能计算误工损失,本院(2020)湘06民终2799号民事判决参照2018年湖南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并无不当;最后,李岳云于2019年8月17日至8月26日支出的住院医疗费是在伤害发生后,已住院治疗出院后将近一个月时间再产生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住院医疗费与本次伤害有关,本院(2020)湘06民终2799号民事判决未予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李岳云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岳云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