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顺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季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仇建忠,男,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兴市,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戈德斯坦·詹姆斯·大卫(GOLDSTEINJAMESDAVID),男,美利坚合众国公民,****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顺景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戈德斯坦·詹姆斯·大卫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8)苏1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戈德斯坦·詹姆斯·大卫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泰兴市顺景服装有限公司货款406678.4美元(如以人民币偿还,则按照实际还款之日的汇率予以折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06678.4美元为计息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150%计算,自2018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并赔偿泰兴市顺景服装有限公司损失95772.5美元。因被执行人戈德斯坦·詹姆斯·大卫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兴市顺景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后,被执行人戈德斯坦·詹姆斯·大卫未实际履行。

2.本院先后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7月20日、2021年4月29日三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戈德斯坦·詹姆斯·大卫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戈德斯坦·詹姆斯·大卫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信息。

3.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10月19日、2021年4月20日依据申请执行人泰兴市顺景服装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戈德斯坦·詹姆斯·大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限制被执行人戈德斯坦·詹姆斯·大卫出境。

4.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泰兴市顺景服装有限公司,要求提供被执行人戈德斯坦·詹姆斯·大卫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泰兴市顺景服装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泰兴市顺景服装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相关执行措施。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戈德斯坦·詹姆斯·大卫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戈德斯坦·詹姆斯·大卫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戈德斯坦·詹姆斯·大卫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苏1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戈德斯坦·詹姆斯·大卫(GOLDSTEINJAMESDAVID)民事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戈德斯坦·詹姆斯·大卫(GOLDSTEINJAMESDAVID)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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