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雪山制冷设备维修中心,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二经街25-6。
经营者:殷洪东,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唯郡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房地产综合开发93-1。
法定代表人:隋忠华,经理。
审理经过
丹东市振兴区雪山制冷设备维修中心与丹东唯郡职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3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我院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