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雪纯,执行董事。

被告:爱可思泛(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雨鑫。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爱可思泛(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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