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广东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鹏飞路3号童乐嘉园6号楼1803号。
法定代表人:宋敦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春晓路90号。
法定代表人:何金昌,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23日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9民特169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