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玥与被告北京百悦汇众健身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玥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笑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扈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