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被告:曾献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冀相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告:广西玉林有开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南江街道城站路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591333105W。

法定代表人:罗贤文。

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二期办公楼1单元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4089N。

法定代表人:李少华。

审理经过

原告冯鑫与被告曾献忠、冀相博、广西玉林有开建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鑫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计1380元(原告已缓交),由原告冯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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