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春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秋山,石家庄市正定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喜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系原石家庄斯泰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河北芯颐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正定县春城建筑施工队的股东。
被告:赵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系原石家庄斯泰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被告:张伟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系原正定县盛凯饭店投资人。
被告:石家庄盛凯标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教场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该公司经理。
上述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彦斌,石家庄市正定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燕赵北大街定福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张龙义,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高春江与被告河北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等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春江申请撤回对被告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春江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春江撤回对河北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