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壕塘新区1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黄美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攀枝花市沿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河边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冯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恒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毛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炳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安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