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攸县鑫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百花社区攸州大道强远1栋。

法定代表人:王源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雪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美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审理经过

原告攸县鑫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雨物业公司”)与被告刘美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雨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雪艳、王清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美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鑫雨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3352元及违约金71元(按万分之一点二八/日计算),合计342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8日,原告与攸县锦江名园业主委员会签订1份《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对锦江名园小区的秩序维护、保洁、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维修等物业服务义务。被告系该小区别墅K4号房业主,自2019年7月1日起却并未依约向原告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之义务,算至2021年6月30日止被告欠原告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合计3423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

2、户籍清查户表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

3、锦江名园收费台账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刘美凤系小区业主,该房屋面积350.6平方米;

4、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与与锦江名园业

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第九条第2小节中约定原告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5、物业服务费催收记录复印件3张,拟证明原告通过张贴催缴通知单、手机短信、电话催收等方式向被告催收物业费;

6、物业费计算清单1张,拟证明被告欠费计算明细;

7、关于尽快修复监控设施设备运行的报告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向业主委员会申请维修资金,但未得到业主委员会的答复;

8、小区日常工作日志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管理、服务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刘美凤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7、8均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本院均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6,本院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鑫雨物业公司系2008年8月27日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家政服务、劳务派遣服务等业务经营,营业期限为2008年8月27日至2028年8月26日。2019年6月28日,原告鑫雨物业公司与攸县锦江名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第四条委托服务事项……3、发放车辆出入证,划分好停车区域,规范小区内的车辆停放,严禁车辆乱停乱放。加强小区外来车辆进入小区的管理,严禁随意停放车辆;……5、公共环境卫生:主要是本小区的公共场所、公共部位和场地清洁卫生,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各楼层、板梯间及楼梯内外息台的清扫,楼梯扶手擦抹;……7、绿化:绿化的养护和管理;……9、收取、支配物业管理费用;10、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11、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公共路灯、公共路灯、公共绿化、化粪池、沟渠、池及公共管道等。室内管道堵塞时,发生的疏通费用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分摊承担;12、物业办公室作为包裹管理签收、领取室,对签收、领取进行登记;……14、完善小区围墙内车辆停放管理,规划小区停车位并划线;……第六条委托管理期限委托管理期限为叁年,自2019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22年6月30日24时止。其中开始六个月为试用期。……第九条人员配置及收费标准……2、按房屋权证建筑面积(包括车库面积)收取物业服务费,包括基础物业服务费和特别服务费,本合同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在本合同签订前的物业服务费基础上每平方米每月提高0.05元。即……⑵别墅每户每月38元/月基数,另按每平方米0.24元/月收取;……第十条收费方式1、按季度交费,每季度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中心交纳物业服务费。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乙方采取催缴措施,直至通过法律强制程序追缴。……第十一条公共设施日常维修费用以及添置更换……2、经小区业主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合同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在本合同签订前的每平米每月提高了0.05元,该增加收取的费用,由乙方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添置和更换,包括并不限于:设置小区车辆门禁、更换高清小区监控系统、小区主干道路铺油等。其中车辆门禁、更换高清监控系统,乙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完成,其他项目的添置更新,待甲乙双方商定后实施;如果没有项目添置更新,则按照上述标准较前多收的0.05元服务费用,乙方留作小区专项资金,在合同到期或终止时移交甲方。……。被告系攸县锦江名园小区别墅K4栋房屋的业主。自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刘美凤一直未交纳2019年7月1日至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15日期间的物业费。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双方酿成纠纷。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⑴被告刘美凤购买的锦江名园小区别墅K4号住房建筑面积为350.6m2;⑵被告应当缴纳的物业费用计算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物业费用350.6m2×12月×0.24元/月·m2+38元/月×12月=1466元,违约金1466元×330天×0.000128元/日=62元;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物业费用:350.6m2×9月×0.24元/月·m2+38元/月×9月=1099元,以上应缴未缴物业费合计2565元,违约金为6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9年6月28日,原告鑫雨物业公司与攸县锦江名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物业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系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故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协议期间,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在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后,应当负有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季度收取”,原告主张的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物业费的收取时间应从2021年7月1日起,本院受理本案的日期是2021年6月15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拖欠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物业费用1466元及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物业费用1099元,应当依法缴纳。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期缴纳物业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被告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存在瑕疵,故原告鑫雨物业公司要求被告刘美凤支付物业费3352元及违约金7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被告刘美凤应当支付原告鑫雨物业公司物业费用2565元,违约金为6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刘美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攸县鑫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2565元和违约金62元;

二、驳回原告攸县鑫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美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