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明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凤冈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3民初269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明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王明辉在中国工商银行52×××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4.2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