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21年7月19日以被告王某某已将案涉款项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某某提出对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计284元,由刘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