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尹兆兰,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经本院特邀调解员组织调解,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