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杜贵平,男,汉族,住址:甘肃省临洮县衙下集镇。

申请执行人: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刘家峡。

法定代表人:孔全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

法定代表人:李霞芳,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21)甘11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杜贵平于2021年6月2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杜贵平称,你院在执行(2021)甘11执恢31号案件中拍卖的位于定西市临洮县文峰西路祥瑞盛康养生、养老国际文化X幢商住楼X单元X层X号室系我出资购买的房屋,现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9年11月1日,本院在执行(2019)甘11执保45号保全案件中,依据(2019)甘11民初108号民事裁定书对位于临洮县洮阳镇文峰西路祥瑞盛康养生养老国际文化社区包括XXX室(与X幢商住楼X单元X层X号室系同一房屋)在内的部分房产予以查封(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2020年5月13日,本院在执行(2020)甘11执35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对位于临洮县洮阳镇文峰西路祥瑞盛康养生养老国际文化社区包括XXX室在内的部分房产委托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进行市场价值评估;2020年6月18日,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作出(2020)甘信估字第1768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2020年6月24日,本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该《房地产估价报告》。2021年4月6日,本院在恢复执行【案号:(2021)甘11执恢31号】中对包括XXX室在内的上述房产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

另查明,2019年8月7日,杜贵平与甘肃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卖字00XXX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甘肃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临洮县洮阳镇文峰西路祥瑞盛康养生养老国际文化社区XXXX室以218762元出卖给杜贵平。截止2019年8月11日,杜贵平先后分3次支付购房款218762元。杜贵平交纳公共区域维修费、物业费等费用并对该房装修后居住使用。异议人杜贵平在临洮县范围内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该房尚未办理备案登记并非杜贵平的自身原因。

上述事实有(2019)甘11民初108号民事裁定书、(2019)甘11执保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保全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评估委托书及送达回证、(2020)甘信估字第1768号评估报告书、拍卖公告、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及物业费收据及交款明细、临洮县房地产事务中心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的信息查询确认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异议人杜贵平的主张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杜贵平与甘肃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保全查封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合同约定总价款百分之五十的房款,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异议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其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故其请求能够排除本院执行,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对位于临洮县洮阳镇文峰西路祥瑞盛康养生养老国际文化社区XXXX室的执行。

当事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可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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