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申请执行人:唐某2,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唐某3,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唐某4,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为继承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做出(2020)辽0106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给付三位申请人房屋折价款共计301514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车管所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到工商登记部门查找财产线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信息;3、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某4、李丽艳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路××4-3-3,建筑面积55.35平方米的房产档案,本案执行期间,申请人暂未对此房产申请拍卖;4、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唐某4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5、办案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截止目前,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