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伟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乐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西湖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8号财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81974463F。
负责人:肖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秋艳,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朱伟江与被告赵乐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东西湖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伟江的委托代理人张毅、被告平安东西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秋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乐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朱伟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55778元;2、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8日10时31分许,京港澳高速石家庄方向194KM处,原告驾驶冀F23BJO宝马小型客车遇情况停车,被告赵乐义驾驶鄂A×××××/京AN924挂重型牵引货车侧滑与原告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多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中原告车辆后部两侧受损及前部加重受损。后定州市高速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该车辆行驶证登记人公司武汉汇商云物流有限公司、投保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平安东西湖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请法院核实事故发生时双方行驶证、驾驶证是否已合法年检,在不具备拒赔免赔情形时,对原告合理合法损失,我司愿在承保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依法进行赔付。本次事故中我司已经向三者车辆实际赔付264425元,且在交警队的调解下,赵乐义对原告车辆前部加重部分及后部两侧损失进行赔付,请法院依法判决。诉讼费、鉴定费为间接损失,我司不承担。
被告赵乐义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8日10时31分许,京港澳高速石家庄方向194KM处,原告驾驶冀F23BJO宝马小型客车及其他车遇情况停车,被告赵乐义驾驶鄂A×××××/京AN924挂重型牵引货车侧滑与原告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多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中原告车辆后部两侧受损。河北省公安高速公路交警定州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乐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朱伟江无责任。
朱伟江驾驶的鄂A×××××/京AN924挂重型牵引货车,在被告平安东西湖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021年4月6日,河北铭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车辆损失公估报告结论为:冀F23BJO车辆损失金额为235028元,原告支付公估费1645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费2500元、拖车费18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按相关规定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赔偿。结合本案,原告损失为255778元(包括:车损235028元、公估费16450元、施救费2500元、拖车费1800元)。对原告以上损失,赵乐义驾驶的鄂A×××××/京AN924挂重型车辆在被告平安东西湖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后,原告的损失在投保的责任限额内,被告平安东西湖公司应按保险合同对原告进行赔偿。公估费、施救费、拖车费为查明案件事实和事故处理中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故对被告主张不承担鉴定费等间接损失的请求不予采信和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朱伟江车辆等损失255778元(汇至原告朱伟江农行顺平支行62×××74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定州市财政局在农业银行定州支行账户,账号50×××09)。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用,并将交纳上诉费用的票据复印件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上诉费用,又未依法获批减、缓、免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为5137元,汇入户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07开户行: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