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良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陈歌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夏良震与被告陈歌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良震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夏良震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