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蕾,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耿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孟宪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审理经过
张蕾与耿磊、孟宪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422民初57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2019)豫1422民初570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
因耿磊、孟宪铭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人员及时向被执行人耿磊、孟宪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被执行人耿磊、孟宪铭未按照本院法律文书及时履行义务。
二、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耿磊、孟宪铭的居住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耿磊、孟宪铭、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查询到孟宪铭、耿磊因开赌场判刑三年,暂无法处置。
四、经申请人张蕾与耿磊、孟宪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422民初570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已向被执行人耿磊、孟宪铭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豫1422民初57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耿磊、孟宪铭有继续向申请人张蕾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线索,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