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文书内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
时间
裁判日期2021年5月17日
适用
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地位
原告
周应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西平街*号。
被告
张瑞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苗北村*组*号。
原告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张瑞涛偿还原告周应征借款45700元。
被告辩称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张瑞涛未到庭,未作答辩。
法院认定事实
张瑞涛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向周应征借款,周应征于2021年1月7日通过现金方式向张瑞涛出借45700元。同日,张瑞涛向周应征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周应征现金人民币肆万伍仟柒佰圆整(¥45700.00),于2021年1月9日前还壹万圆整,其余款项于2021年春节前结清。”后张瑞涛未能按时偿还借款,2021年1月17日,张瑞涛重新向周应征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周应征现金人民币肆万伍仟柒佰圆整(¥45700.00),还款计划:于每月还款壹万圆整至还完为止;首月还款壹万伍仟柒佰圆整,首月还款节止为2021年2月15日前。”周应征在该《借条》上备注:“之前借条作废”。现因张瑞涛仍未按时偿还借款,周应征诉至本院。
裁判理由
被告张瑞涛向原告周应征借款,并向原告周应征出具《借条》,系被告张瑞涛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周应征与被告张瑞涛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周应征依约向被告张瑞涛提供了借款,被告张瑞涛未按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周应征要求被告张瑞涛偿还借款457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被告张瑞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应征借款45700元。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2元,由被告张瑞涛负担。
权利义务告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审 判 员 余 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王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