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文书内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

时间

裁判日期2021年5月17日

适用

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地位

原告

周应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西平街*号。

被告

张瑞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苗北村*组*号。

原告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张瑞涛偿还原告周应征借款45700元。

被告辩称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张瑞涛未到庭,未作答辩。

法院认定事实

张瑞涛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向周应征借款,周应征于2021年1月7日通过现金方式向张瑞涛出借45700元。同日,张瑞涛向周应征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周应征现金人民币肆万伍仟柒佰圆整(¥45700.00),于2021年1月9日前还壹万圆整,其余款项于2021年春节前结清。”后张瑞涛未能按时偿还借款,2021年1月17日,张瑞涛重新向周应征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周应征现金人民币肆万伍仟柒佰圆整(¥45700.00),还款计划:于每月还款壹万圆整至还完为止;首月还款壹万伍仟柒佰圆整,首月还款节止为2021年2月15日前。”周应征在该《借条》上备注:“之前借条作废”。现因张瑞涛仍未按时偿还借款,周应征诉至本院。

裁判理由

被告张瑞涛向原告周应征借款,并向原告周应征出具《借条》,系被告张瑞涛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周应征与被告张瑞涛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周应征依约向被告张瑞涛提供了借款,被告张瑞涛未按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周应征要求被告张瑞涛偿还借款457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被告张瑞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应征借款45700元。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2元,由被告张瑞涛负担。

权利义务告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审 判 员 余 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王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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