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陶学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徐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陶学祥与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12民初40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徐飞应分期偿还陶学祥81300元,若不能按期如数履行陶学祥有权就110000元扣除徐飞已履行部分的金额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110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本院查明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3日、5月25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被执行人徐飞原户籍住所地通州区××天后宫村××组××号已拆迁,本院至被执行人拆迁安置地五街镇滨江花苑二期56号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表示被执行人有位于通州区××街××拆迁安置别墅××幢,本院至通州区五街镇天后宫村委会、五街镇房屋动迁管理办公室、五街镇财政所调查,五街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告知本院,徐飞拆迁安置后尚未缴纳应领取拆迁安置房差价款,亦未办理领房交接手续,故该拆迁安置房权属尚不归属徐飞所有,本院无法处置。
5.经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尚有前案未履行完毕,已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的限制消费令。
6.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