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牛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牛矿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牛秋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超与被告牛丽、牛矿林、牛秋爱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被告牛丽、牛秋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矿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48,000元、压柜钱8,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7月底确立恋爱关系。原告和被告于2020年12月3日,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结婚仪式举行前,被告收取了原告148,000元彩礼,并在举行仪式当天,收取了原告压柜钱8,800元。结婚仪式举办后一月,原告与被告便经常吵架,被告不让原告回家,并经常与原告父母争吵,此后被告便离家出走。原告为挽回婚姻,多次去请被告回家,但被告置之不理,并向原告提出许多无理要求,现双方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及压柜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牛丽辩称,被告收到的彩礼款金额为147,000元,不是原告陈述的148,000元,有压柜钱8,800元不错。被告同意返还原告彩礼款85,000元,不同意返还压柜钱,压柜钱已经都消费了。 牛矿林未作答辩。 牛秋爱辩称,被告收到原告彩礼款金额为147,000元,但彩礼包括了过礼、买衣服、买被子和床上用品,现在只剩80,000元现金了。被告同意最多返还原告彩礼款85,000元。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原告李超与被告牛丽经人介绍认识。2020年12月3日,原、被告举行典礼仪式,典礼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47,000元,典礼当天,原告给付被告压柜钱8,800元。2021年4月底,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至今。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上为本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据一张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后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典礼同居,但并未缔结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于法有据。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彩礼款的数额及返还比例问题。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于压柜钱8,800元均无异议,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陈述给付被告彩礼款148,000元,被告只认可收到原告彩礼款147,000元,对于另外1,000元,被告不认可,原告又未提供其他证据,故彩礼款金额应以被告认可的147,000元予以认定。鉴于压柜钱系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大额支出,本质上应属于彩礼范畴。综上,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的金额应为147,000元+8,800元=155,800元。关于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的比例问题,考虑到双方已举行典礼,并同居生活,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分居原因、双方各自过错情况,被告返还原告的彩礼数额本院酌定为105,000元。庭审中,被告牛秋爱自愿与被告牛丽共同返还彩礼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牛矿林返还彩礼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法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牛丽、牛秋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超彩礼款105,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牛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建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路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