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老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
被执行人:刘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四团五连职工,住该团北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老三与被执行人刘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00000元。同年5月14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2900元。同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案件受理费1400元。同年7月3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101500元,本院案款及执行案件受理费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一八四团支行6228××××27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