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万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申请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高县。 法定代理人:万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系王某之母。 被申请人:晏迎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万某、王某诉被申请人晏迎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万某、王某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晏迎星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万某、王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晏迎星银行存款人民币34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万某、王某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耐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晏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