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26号。
负责人:王战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飞,公司员工。
被告:秦陈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营业场所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开发区城港南路1187号永信大厦5楼。
负责人:李朋汶。
审理经过
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秦陈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47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7日,潘嘉鑫驾驶的鲁F×××××号车辆行驶至事故现场时,与秦陈陈驾驶的鲁B×××××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因损失不大,双方均未报交警。鲁F×××××车在我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将原告诉至莱州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原告赔偿鲁F×××××损失8940元。经查,鲁B×××××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原告目前已将鲁F×××××赔款全额支付,取得向二被告追偿的权利。
本案在送达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均主张被告秦陈陈驾驶的鲁B×××××号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并非原告诉状中载明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