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中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吕公堡镇南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8MDJK4C。

法定代表人:李雪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学锋,河北铭鉴(任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娜娜,河北铭鉴(任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春都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2068M。

法定代表人:孙勇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珍丹,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璐,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任丘市中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依照本院(2020)豫7102民初3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中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746320.7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

2021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中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分九次向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中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746320.73元。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中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案款6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中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可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7102执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院(2020)豫7102民初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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