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金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赵毛陶镇杨槐庄村。
被申请人: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赵毛陶镇杨槐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赵毛陶镇杨槐庄村。
审理经过
原告刘金泉与被告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赵毛陶镇杨槐庄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金泉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赵毛陶镇杨槐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海兴县赵毛陶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的代管账户资金1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刘金泉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海兴县赵毛陶镇杨槐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海兴县赵毛陶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的代管账户资金14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