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欧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漯河市郾城区爱苏日用百货店,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崂山路双兴名苑1栋3单元302号。

经营者:牛凯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审理经过

欧夏与漯河市郾城区爱苏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欧夏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漯河市郾城区爱苏日用百货店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查封、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交纳了财产保全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欧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漯河市郾城区爱苏日用百货店、牛凯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欧夏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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