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景章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莉萍,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明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周阳,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鼎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章彬与被告周明文、周鼎益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景章彬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景章彬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明文、周鼎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章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景章彬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光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江涛 书 记 员 张鹭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