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陈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陈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陈某3,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陈某4,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方某与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方某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严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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