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阳玖特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瀍河区洛常路8号。
法定代表人:马守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圣节,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南段地久商务大厦。
负责人:郑善芳,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玖特安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洛阳玖特安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