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涛,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园园,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玉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鸽与被告李玉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鸽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赵鸽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玉丑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赵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