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余国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执行人:吴燕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审理经过

关于余国孝与吴燕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8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吴燕峰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余国孝支付赔偿款21587.1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因被执行人吴燕峰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余国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28元,由被执行人吴燕峰承担。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吴燕峰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存款2246元,其中228元作为执行费后,余下款项2018元划至申请人余国孝指定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吴燕峰分别于2020年7月29日、9月10日、12月2日主动向申请执行人余国孝履行了2000元、1000元、1000元,共计4000元。综上,申请人余国孝收到执行款合共6018元。

本院查明

此外,经查询全国财产查控网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燕峰还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余国孝告知了本案的详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布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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