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379号商业写字楼1楼。
负责人:吴晓峰,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凯,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执行人:刘俊岐,女,1988年6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街道办事处稻香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硕,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凯、刘俊岐、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根据我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71执76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共计735,885.99元(其中本金726,223.99元,执行费9,662.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了网络查询。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凯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南路X号银河王朝商住小区X-X幢X单元X室(房产证号:乌房预米字第XXXX号)的房产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4月16日,我院委托新疆诚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凯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南路X号银河王朝商住小区X-X幢X单元X室(房产证号:乌房预米字第XXXX号)的房产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该财产因无人竞拍流拍。第一次起拍价在网络询价1,222,305.5元的基础上降价30%即855,613.85元进行拍卖,因无人竞拍,第一次流拍,流拍价855,613.85元;第二次拍卖以第一次流拍价基础上再降20%即684,491.08元进行拍卖,因无人竞拍,第二次拍卖流拍,流拍价684,491.08元。2021年6月24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发出《以物抵债通知》,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不接受以物抵债,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关于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新71执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凯、刘俊岐、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