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钟贤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
被申请人:钟志荣,曾用名:钟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
被申请人:洪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国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115号。
法定代表人:陈剑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钟贤德诉被申请人钟志荣、洪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钟贤德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钟志荣、洪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560000元或等值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贤德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钟志荣、洪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价值总额560000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判决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钟志荣、洪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价值总额560000元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性权利,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