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邢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邢高峰(系申请人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胡振东,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文波,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邢某与被执行人胡振东、王文波侵权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254.6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文波银行账户3304.62元(含执行费50元)。本院已于2021年8月9日将该款转付给邢某2。至此,邢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辽0624民初385号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