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住所地:河源市建设大道西19号。 负责人:赖建雄,行长。 委托代理人:叶莉,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东全日科技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新区永福路北永华楼104号。 法定代表人:何伟光。 被告:何伟光,男,住河源市源城区。 被告:曾惠芳,女,住河源市源城区。 被告:何祖宽,男,住河源市源城区。 被告:俞嘉敏,男,住河源市源城区。 被告:张丽颜,女,住河源市连平县。 被告:吴可青,男,住河源市连平县。 被告:吴小云,女,住河源市连平县。 被告:黄龙,男,住河源市连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诉被告广东全日科技太阳能有限公司、何伟光、曾惠芳、何祖宽、俞嘉敏、张丽颜、吴可青、吴小云、黄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6485元减半收取18242.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邓春兰 人民陪审员 邓贵英 人民陪审员 杨 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