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通河县小兴安岭青河漂流山庄,住所地黑龙江省。 经营者:李凤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建胜,黑龙江李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机关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通河县小兴安岭青河漂流山庄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2020)黑7529民初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通河县小兴安岭青河漂流山庄在递交上诉状时,以其无正式工作、无经济来源为由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作出《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驳回其缓交诉讼费申请,同时限上诉人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即2021年5月13日的次日起7日内交齐案件受理费65913元,期满未预交,将按撤回上诉处理。经查,上诉人通河县小兴安岭青河漂流山庄向本院交纳7083元,即上诉人经本院催缴诉讼费仍未足额缴纳上诉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通河县小兴安岭青河漂流山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 丹 审判员 张 蕾 审判员 于 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瑞麒